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
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完善和加强继续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教育等制度保障,现就做好2026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专业设置与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校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26年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具体须按照以下要求:
(一)优化专业布局结构。高校要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的整体安排,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区域发展、行业需要、学习者需求,将继续教育作为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充分考虑学校在籍生数量、专业的市场需求及就业竞争力,持续调整优化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布局。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先进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命健康、能源、绿色低碳等领域相关专业,以及托育、养老、照护、家政、康复等民生紧缺领域急需专业。支持有关高校实施产业工人“求学圆梦”行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鼓励开设适应产业工人、农民工、退役军人、残障人等群体学习的专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省教育考试院)、国家开放大学应按规定加强对本区域(系统)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引导设置专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习者学习需求。
(二)规范专业设置管理。高校应在本校已开设的全日制教育本、专科专业范围内,设置继续教育本、专科专业。要严格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基本要求(试行)》和专业设置备案工作具体安排,对拟新设专业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参照附件所示样例提交有关申报备案材料(有关新要求见附件1)。
高校举办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线下教学(含实践性教学)地点须在校本部(含经批准的学校临床教学基地)。
(三)完善自学考试专业开考清单管理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教育考试院)依据现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附件2),持续调整优化本省份自考开考专业规划,择优选择省域内已开设同一个全日制专业的高校承担主考工作,并稳妥做好有关专业停考、主考学校变更、自考助学机构机构管理等工作。从2026年开始,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报送开考专业情况的同时,通过平台提交本省份自考专业清单增补建议及配套材料,相关专业清单增补评议结果将在后续公布专业备案结果时一并发布。
二、做好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完整、全面、准确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组织开展2026年度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严控制设点条件。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和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工作具体安排(附件3),慎重选择设点单位,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须作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面向社会公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建专家组对拟设教学点进行实地核查和评议,重点核查主体资质、场地和消防等安全条件,存疑事项应送市监、消防等单位复核,对于同一设点单位承接多个高校教学点的,严格按所有在籍生数量全口径核算场地、设备、生师比等办学条件,确保高校所设校外教学点材料真实、条件达标、管理规范。
(二)优化布局结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积极推进“校本部+线上教学”的培养模式,巩固校外教学点规范管理成果,加大省域统筹力度,重点支持教育强国建设有关项目、试点需要,推进校外教学点规模保持稳定、布局持续优化。各省份申报的校外教学点总数一般不得突破上一年度本省份校外教学点总数(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在本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三)强化日常监管。有关高校要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对已备案教学点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将招生、教学、考试等整体外包给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未经主办高校同意,不得自行组织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省域内校外教学点的指导和日常监管,结合教育年检、督导等工作,要求高校对有违规行为、质量不高的的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或暂停招生、主动撤销。对暂停招生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生培养任务。同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教育考试机构、省内高校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含国家开放大学)、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和标准完成相关工作,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按时提交有关汇总表和工作报告。要按规定对专业和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认真把关,避免出现材料不齐、盖章不全、基本信息错误等问题。教育部将加强工作过程管理,逾期未报送的将不再受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高校要严格按照专业设置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结果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和招生录取。校外教学点要严格按照备案专业承接高校人才培养任务,对于高校已备案但校外教学点未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在校外教学点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存在办学条件不足、教学(考试)管理不规范等情况的办学主体,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在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中出现抓而不紧、管而不实、程序不清、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矛盾突出以及存在“借壳设点”等问题的省份,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
高校如有账号新设或更名问题,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核准后办理。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用户名、密码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发放。
技术支持:18613800798;政策咨询: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010-66097822,电子邮箱:dce moe.edu.cn;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领域相关)010-82520097,电子邮箱:zxks mail.neea.edu.cn。
附件:
1.专业设置备案工作具体安排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3.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工作具体安排
教育部办公厅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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