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保证助学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考委〔2015〕4号)进行了修订,2026年4月30日,印发了《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皖教高〔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5年,为加强对自考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发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皖考委〔2015〕4号),建立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准入机制和办学要求。目前,该政策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时代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要求,存在课程助学质量较差、招生宣传行为不规范、助学政策较为宽松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学习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保证助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委厅领导要求,省教育厅在分析调研全国各省份助学活动政策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分别面向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考试机构、自学考试主考院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社会公众以及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了意见建议,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依据审查和评估意见作了修改完善,经省委教育工委会审议通过后以省教育厅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成立、助学课程和招生、教学、过程性考核、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

  (一)总则。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成立。规范学习服务中心审批设置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助学课程和招生。规范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课程、招生宣传、考生信息注册等工作。

  (四)教学。明确教学计划、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师资配备和管理、教材使用、教学过程管理相关要求。

  (五)过程性考核。强化主考院校和学习服务中心责任,规范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及标准、审核报送程序、考核成绩的运用。

  (六)服务。明确规定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注册、教学考试、就业指导等服务,建立健全退学退费、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七)监督管理。明确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监督指导,建立助学质量评估机制,制定违规处置措施。

  (八)附则。调整办法解释主体,新增过渡期安排,明确旧文件废止。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及标准。根据全国考委相关规定和其他省份自考助学政策,在第十八条中,将“所有课程均可参与过程性考核”调整为“原则上只对省级命题课程实施过程性考核”;考生在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比由40%调整为30%折算计入该课程最终成绩。在第十九条中,将过程性考核成绩有效期由“两年”调整为“一年”。

  二是强化学习者权益保障。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在第六至九条、第二十条中,进一步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发布,加强审核备案,强调严禁委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收费,细化退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在第十一、二十二条中,增加安全保障要求。在第二十九条中,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对已注册参加助学的考生,其参与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及标准在过渡期内维持原办法相关条款不变。

  三是强化各方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在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明确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主考院校职责分工。第二十三、二十七条中,细化学习服务中心违法违规问题处置措施。

  政策发布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政策咨询部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咨询电话:0551-636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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